Article 17

In force

华侨及其子女在本省居住期间,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再次回本省居住或者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余额累计计算。

华侨出国定居前提出申请的,可以将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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