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镇总体规划:(一)所依据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并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因实施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确需修改的;(三)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修改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