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制订物业服务制度和物业服务方案;(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三)提出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年度计划,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年度计划应当包括维修项目、费用预算、资金来源、列支范围等;(四)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报送物业维修账目,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五)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要求,列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解答业主、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六)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资产;(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八)劝阻违反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