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户保持摊位、店面整洁、卫生,不得擅自超出摊位、店面经营,并按要求收集、处理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农贸市场举办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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