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大、中型和国家规定的保护性矿产的采矿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办理;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采矿权,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采地热、矿泉水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或者其他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开采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由市(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行政区划尚未明确的矿区,由矿区所在地或争议双方共同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法律、法规对采矿权的取得和矿产资源的开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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