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二)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三)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

(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上述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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