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专业经营单位报告:

(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员

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建筑物安全的;

(三)物业服务人员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四)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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