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讨论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用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用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决定第(五)、(六)、(七)、(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

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一)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全体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事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