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六)享受安全、和谐、舒适、便捷的环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的各项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