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国有资产统计,向主管部门、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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