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管委会建立健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人才双向交流机制。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委托项目、合作研究、兼职等方式引进和使用科研人员。鼓励科研人员在示范区创办科技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创新创业贡献杰出的科研人员,可以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示范区采取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创业基地、举办创新创业竞赛等形式,支持科研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机构设立科研人员、大学生创业专区,为其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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