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