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从事精神疾病诊断、治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医师执业证书;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应当由具有二年以上精神疾病诊断、治疗工作经验的精神科医师作出。

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精神疾病诊断标准、诊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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