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门站、储配站、区域性调压站、燃气供应站、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进行拆除、改造、迁移的,应当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燃气设施改动行政许可手续。

燃气供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三)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燃气设施改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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