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畜禽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已经销售的畜禽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畜禽产品生产者对召回的畜禽产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不安全畜禽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畜禽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畜禽产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并记录通知情况。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畜禽产品,应当及时责令生产者、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安全畜禽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