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活动,协调电力执法过程中与相关方面的关系。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开展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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