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登记进行复核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

(四)依法对自治县境内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加工、运输、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进行行业管理;

(五)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进行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六)依法划定矿区范围,调解处理矿界纠纷;

(七)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承担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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