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根据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市人民政

府可以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会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在市区范围内对持特

定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道路、通行时间的管

理措施,经批准后,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