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并公告:

(一)不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材料的;

(五)泄漏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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