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自收到承包方申请后3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采取转包、租赁、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自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流转需经承包方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并在流转合同中签名。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