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环保、价格、安监、质监、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维修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