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拟联名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由其自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没有自行起草条件的,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指定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或者专家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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