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护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必要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限制或禁止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