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组织监测,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和协助监测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专业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