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和本省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准予指配或者不予指配无线电频率的决定。不予指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用于经营性的无线电频率,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指配。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