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或者不及时拆除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他附属设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擅自改变已核准的技术参数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