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并已获得国家或者本省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二)固定无线电台(站)布局合理,符合无线电站址专项规划和电磁兼容要求;
(三)拟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具有国家规定的核准证书;
(四)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具有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相应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公众移动通信和专用无线电通信基站,应当符合基站共建共享的要求。
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