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勘探、采矿、建设地下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抬升,水源枯竭,地面塌陷,改变水流自然方向的,采矿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活、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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