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县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日平均取水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须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日平均取水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需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证,到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取水。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必须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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