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应建未建面积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