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的草场争议隐患,必须及时调解处理。草场纠纷发生后,争议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重大草场争议应在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准确真实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在草场争议未解决前,由争议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划定临时搁置区,双方必须撤出争议地区。不得破坏草场及其设施,禁止抢夺公私财物、聚众闹事、械斗伤人。

公安机关负责草场争议区域的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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