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下列文件和材料是调解处理草场争议的依据:

(一)国务院批复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

(二)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复的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

(四)草场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裁决和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文件及附图。

(五)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属于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六)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草场使用协议。

(七)草场承包时载明草场经营界线的承包合同和草场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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