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牧民要求生育第二、三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牧民的,提倡生育一个子女,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牧业乡、林业乡的藏族提倡生育一个子女,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合理安排第三个子女。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