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坚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禁止非婚生育。

汉族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少数民族男年满二十三周岁,女年满二十一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汉族二十四周岁、少数民族二十二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