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关机关取消其鉴定资格,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条件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
(二)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鉴定报告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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