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落实危险房屋治理措施。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治理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一)房屋出现局部垮塌的;

(二)房屋随时有垮塌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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