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鉴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重新鉴定。委托重新鉴定的,应当在鉴定单位名录中选择原鉴定单位以外的其他鉴定单位。

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复核。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作出认定结论。

危险房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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