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所鉴定房屋的安全状况,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人、技术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对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依法鉴定的结果,不得伪造、变造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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