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职工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书面变更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