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才交付表决。但对该地方性法规案意见基本一致的,也可以一次审议就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也可以一次审议就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如果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一步研究修改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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