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市容和环境卫生未达到责任区责任要求的;

(二)建设工地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

(三)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堆放物料的;

(四)建设工地未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环境或者向外排放污水、泥浆的;

(五)未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拆迁方案拆迁的;

(六)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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