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二)将未经沉淀处理或者无害化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直接排入污水管道或者绿化林带的;

(三)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四)霓虹灯、广告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破损残缺、色彩剥蚀、不洁的;

(五)未按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和装饰,影响市容的;

(六)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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