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制定城镇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设计方案不符合城镇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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