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二)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或者未按规定对招收学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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