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市和县(市)、区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

(二)同级工会代表;

(三)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是指当地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