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截留、挪用、侵占秸秆综合利用政府扶持资金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及时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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