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自治县城市管理协调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协调会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以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城市管理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