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县城规划区内从事房屋建设、拆除和市政施工等建设工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工(场)地吊塔、车辆出入口等地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二)工(场)地的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