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白鹭公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迁出或者拆除,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白鹭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