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和稳定粮食市场等。

市、县财政部门依法保证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专用,并负责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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